【普法强基】网上购物起缠绕 线上开庭定纷争

近日,红塔区法院研和中心法庭通过“云上法庭”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现了相隔千里的当事人,“零距离”开庭,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为群众提供了更加便利的司法服务,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22年10 月6 日,原告李某在被告周某开设的天猫店看到标价为“898元”的华为某型号512GB手机,于当日下单进行购买。2022年10月7日,原告询问被告发货时间时,被告发现价格误标,实际价格应为“8980元”。原告认为,被告在天猫上明码标价货物,原告已下单,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就,被告应无条件发货。被告认为,商品标价明显为操作失误,系重大误解,原告不接受被告解决方案,向天猫平台投诉后,平台已按照规则赔付了100元给原告,应视为合同撤销。双方争议较大,遂起至法院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6日向被告购买手机,于次日双方因发货原因沟通未果后,原告又向天猫平台进行投诉,经天猫平台核实确认,已按照规则进行了赔付,合同实际已撤销。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已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购物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是基于网络购物引发的矛盾纠纷数量也在逐年攀升。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既要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既要诚信履约,也要以善意、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保护正常交易秩序,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商家及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买卖时,一定注意销售页面设置的清晰和准确,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若发生纠纷,要注意销售页面、交谈记录、付款凭证等信息的留存,以便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