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婚姻家事讼师商榷:伉俪关伙债务怎样分别?

2013年5月小王和小刘办理了结婚登记,一年后,两人生下了自己的孩子,2017年2月小王去深圳打工,从此常年不回家,还因为赌博欠了30万,为此,小刘提出了离婚,但是小王要求小刘分担一半赌债,小刘不愿意负担债务,于是小王起诉到西华市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刘负担一半赌债。

经西花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小王所请求的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对他的请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杭州律师张涛强调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